(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4)回迁房收入时间按照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实现。
5.自用或出租房地产行为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自用或用于出租”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将开发产品转作开发企业固定资产的;
(2)从自用或用于出租之日起连续使用年限一年(含一年)的。
6.卖房送家电收入情形的收入确定(两种口径)
卖房送家电情形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做调减、但成本也不允许加计扣除;二是以家电采购价格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中减去,成本也不允许扣除,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就要汇总家电采购发票明细,加大了清算工作难度。
问题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装修中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品用、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家用电器等的采购价格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河北)
问题3 纳税人销售商品房时,连同家具一起销售,家具成本如何计算扣除?
答: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如房屋销售中外购的家具、家电支出,若在销售合同中一并计入销售收入,能够提供购进发票的,准予作为“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予以扣除,但不作为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计算基数。(海南)
7.卖房送装修情形收入的确定
卖房送装修收入无须调整,但要考虑装修成本是否允许计入开发成本清算扣除。
问题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装修中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其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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