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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定

日期:2021年8月26日()| 来源:百家号 | 作者: 贺嵩老师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若不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代收的费用,则也要作为开发产品的收入总额征税。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销售房地产向购买方单独收取的水、电、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呼叫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其他价外费用,应当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四源”费、供电贴费、增容费等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并在核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列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上述费用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后又返还的,返还的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代收费用扣除按以下原则把握:

1.凡与房地产开发直接相关或是房地产行业特有的,且缴纳环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的,在清算时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2.凡属房地产行业及其他行业普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清算时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并按规定比例扣除。

3.判断某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属于代收费用应以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收费文件为依据,文件明确费用在售房时收取且由购房人实际负担的,认定为代收费用,否则,不能视为代收费用。

代收费用账务处理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可能导致销售合同清单、销售发票清单与会计科目“预收账款”收入总额不相一致,所以清算时对于销售收入总额要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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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代收费用也并非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例如,《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6〕645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只允许扣除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绿化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白蚁防治费为代收费用。即白蚁防治费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不允许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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