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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定

日期:2021年8月26日()| 来源:百家号 | 作者: 贺嵩老师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产,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

纳税人发生的装修业务支出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装修业务、虚列装修费用。纳税人住宅的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以及厦门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装修费用不予扣除。

问题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装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发生的合理装修费用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1)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2)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时,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问题6  甲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一家装修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甲方卖给乙方24套房子,3 700元/平方米,乙方先预付一半房款1 000万元,并以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装修房子,然后对外销售,最终由甲方和客户订定销售合同,土地增值税清算甲方要确认多少收入?是按照3 700元 /平方米还是4 200元/平方米确认收入?

答:按照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确认收入,乙方应为甲方方开具房屋装修发票,如果售价为4200元/平方米,,则应为甲方开具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发票。

8.代收费用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为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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