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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定

日期:2021年8月26日()| 来源:百家号 | 作者: 贺嵩老师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问: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苏地税函〔2011〕81号文件中白蚁防治费为代收费用,是指代谁收的费用啊?我们都是直接缴纳,进开发成本,没再跟哪个收取这部分费用啊,这部分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啊?有点糊涂了,麻烦解释下,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的规定,对于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的规定,按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费,七层以下(含七层)2.3元/m,八层以上0.70元/m标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为代收费用,若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若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

9.赠与行为的收入确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此处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除上述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外的其他无偿转让行为,则应于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10.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件转让土地行为收入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土地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进行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工作,对非法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土地增值税开征之后出现的将房地产转让规避成租赁等逃避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审核、把关,税务主管部门也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严格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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