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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定

日期:2021年8月26日()| 来源:百家号 | 作者: 贺嵩老师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和税税收。

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件转让土地行为收入的确定即应为其所获取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经济利益,譬如转让无产权的车位、地下室等。

11.核定收入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房屋评估有关规定核定价格。

12.售后返租的收入确认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要点在于“其他经济利益”。例如,企业正常销售房价100万元,而合同约定销售价款为70万元,购房者将商铺无偿给开发商用3年。其实质是开发商收到了70万元房款,又有无须支付30万元租金的“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总收入确认为100万元,应该按照100万元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13.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不得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以及由于购买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确为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转让房地产而收取的定(订)金、违约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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